用「買賣」過房子給女兒,竟被課贈與稅?原來是60歲母當年借貸做錯1件事!

不動產想變現金,除了買賣外,向銀行貸款也是好方法。60歲的老母親想以名下房屋向銀行增貸,取得現金,但因老母親年歲高,銀行擔心還款能力不足,要求由女兒當借款人,但數年後房屋以買賣的方式過戶女兒時卻驚訝發現,這樣做竟然會被課徵贈與稅,甚至連同前一次增貸,共可能會被課徵2筆贈與稅。

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,由於一般的房屋貸款,多是以本息攤還的還款方式,而早期的房屋貸款大多以十五年期或是二十年期為基準,所以只要繳息正常,經過五年左右的繳納房貸,通常償還本金相當可觀,如果再加上房屋的增值,需要資金時,通常原貸款銀行會有一筆不小的金額可以增貸,對於貸款人的資金來源,是一個好的方法,但要留意未來是否會被課稅的問題。

鄭文在分享一案例,六十歲的林媽媽繳納了五年本息攤還的房屋貸款,不曾延遲,為此銀行視她是個好客戶,再加上這幾年房地產的增值,某天林媽媽開口想增貸一百萬元,銀行二話不說,馬上答應,並收件辦理。

正當案件正式申請貸款,並進入審查程序後,因林媽媽已年屆六十歲,銀行擔心她償還能力不足,便要求女兒當借款人,而女兒自然也是二話不說就答應,在補足資料後,案件便很快通過,貸款也快速地撥款給林媽媽。

採買賣方式過戶給女兒,竟要繳贈與稅?
鄭文在指出,數年後林媽媽希望把這間房屋登記給這個女兒,因還有其他子女,為了避免爭議,她決定以買賣方式辦理過戶。

林媽媽和女兒正式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書,以二成自備款,八成銀行貸款的方式辦理過戶,依照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五條規定,「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。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,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,不在此限」,也就是說,不需繳納贈與稅。

然而,多年前林媽媽那筆房貸,是因當年銀行的「權宜之計」,借款人寫成女兒名字,如今「買賣契約書的八成銀行貸款核撥是清償自己借款,不是撥款給媽媽」,這樣的情況便會被課徵贈與稅。

借款人vs.保證人視同贈與有別
不僅如此,鄭文在說明,當年邁的父母有房有資產,可是,若要向銀行申請增貸,往往會被銀行要求以子女作為「借貸人」,來確保未來有償還能力,因此,若當下的房屋有貸款存在,以兒女當借款人向銀行貸款時「借新還舊」時,很可能符合《遺產及贈與稅法》第五條「視同贈與」,而被國稅局被課徵贈與稅,且追稅期長達七年。

鄭文在提醒,若有年邁的父母親要向銀行貸款,要特別注意借款人和保證人的差別,以上述案例來看,女兒已做為借款人,想把房產給女兒,且要避免被課徵贈與稅,女兒得要先還清房貸,卸下借款人身份後,再以買賣的方式辦理過戶,才不會陷入被課徵贈與稅的窘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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